5G、人工智能、自動駕駛等智能科技催生新產業和新體驗的同時,也對社會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戰。自動駕駛出租車、無人駕駛小巴、無人快遞車……在北京等一線城市,人們對自動駕駛車輛的身影已不陌生,這些車輛已經陸續開始在測試道路上行駛。但在此背后,相關的法律保障體系尚未健全。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創新發展戰略研究所所長、研究員伊彤建議,建立和完善我國自動駕駛法律保障體系。
伊彤分析,目前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為統領的現有法律框架是基于機動車和人類駕駛人為基礎的,無法滿足新技術發展需求。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條例僅允許有資格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路,自動駕駛系統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合法地位。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伊彤說,這意味著我國現行法律并未明確規定自動駕駛系統可以取代有資質的人類駕駛員,在道路上控制汽車的運行。
根據前期研究,伊彤發現,在國家層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訂和授權需要在全面系統把握自動駕駛的生產資質、測試條件、上路許可、駕駛培訓、駕駛要求、法律責任、保險責任等各環節特點和要求的基礎上,明確政府及相關各部門監督管理職責和各上下游企業交通安全主體責任,目前看修法進度較慢。
在自動駕駛領域,我國具有較好的產業基礎,自動駕駛產業發展勢頭良好,企業創新活躍。為鼓勵創新,更好推動自動駕駛技術的規?;逃?,伊彤建議,加快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訂,賦予自動駕駛技術和車輛合法地位,明確自動駕駛車輛相關要求,創新發布自動駕駛營運許可證,允許無人的自動駕駛車輛上路。
具體來看,她建議針對《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在自動駕駛運輸服務示范應用中存在的不適用性,研究推動相關法規修訂工作。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的意見》基礎上,加快形成自動駕駛車輛的準入標準,為自動駕駛長尾問題增加豁免條款。同時,還建議擴大道路測試范圍,協同推動技術創新和落地。在國家和地方之間統一測試標準,協同推進技術創新和落地。
伊彤還提出,建議在全國人大的授權下,逐步開展部分代表性區域自動駕駛立法的先行先試,快速建立地方和行業技術標準和準入體系,并復制推廣至其他城市,為上位法的制定和完善提供補充和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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